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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为没有秘密——由《鞍钢宪法》所想到的

发布日期:2018-10-23 10:58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《华为人》报1996年5月2日第28期

  公司的成长与发展,需要纲领性的理念、政策与文化,世界各国的优秀企业无一例外。企业要有魂,有内在的精神寄托,有统一的意志、信仰、行动。如此,企业方能永远在竞争中战无不胜,独占鳌头。

  就企业而言,思想、认识理念、价值、文化及行为的统一又是困难的。人在五湖四海,地缘不同,血缘不同,学缘不同,语言亦不同;职务有异,工作有异,年龄有异,工作地也不同。有识之士居多,誓与公司同生死,共命运;平庸者有之,借公司一方宝地,且捞个丰衣足食,安度小康;同时也不乏投机者,以至于居心叵测。统一、协调、磨合、趋合谈何容易,这需要灌输。

  何谓灌输?即不管对方是否愿意,向其长期且不停地反复宣讲,使其在大脑中形成固定思维,进而指导其行为,使其行为统一到公司的理念上。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,人是可以教化的,是可以重塑的。“企业是一所大学”之说即源于此,“解放军是一个大熔炉”之说也源于此。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,在于教化于人,使其行动协调,目标统一。据此,我们就能理解,有“昭和经营之圣”之称的松下幸之助,为什么会远离尘务、潜心写那本《企业经营哲学》;也会理解英国著名管理学家K·霍森那句名言,“倘若哲学家不能成为管理者,那么管理者必须成为哲学家”。

  那么,灌输什么?当然是企业的理念、文化和管理者的思想。但这些东西大多是只可意会,不可言传的。如果追问一下,丰田公司、爱立信公司的文化中肯定也包括这种东西,这种东西具体是什么、有几个人说得清?有人概括华为的文化是“学校文化”、“军队文化”。闻后,在惊叹提出者的悟性的同时,笔者也难免陷入迷茫,学校文化是什么?军队文化又是什么?恐怕处于这种文化氛围中的人,也只能顾左右而言他,更何况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那只好以“不识华为真面目,只缘身在华为中”做托词,笔者曾两度赴华为,亲身接受华为文化的洗礼,感慨良多。但可付之于文字的,仅10个字,“华为的文化,文化的华为”。

  对于文化的实质,我们只能竭力领悟,正如企业管理需要悟性一样。而每一位员工的悟性有多高,公司文化的含量有多大,恐怕永远是个未知数。以上所言,并非在排斥或贬低文化,相反,笔者始终坚信,没有文化的企业,是没有前途的。文化是企业生存之本。华为公司的成功,是最有说服力的佐证。那么,我们是否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:需要文化,但又难以使文化有效地贯彻下去?

  行文至此,笔者也颇感尴尬,停笔苦思,不得要领,悔不该草率动笔,自讨苦吃,转而向经营大师们讨教。手头一份资料,是讲“丰田生产方式”的。其中讲到其精髓乃“团队合作即工人、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体合作”。看后有似曾相识之感,随之,那独具魅力的湘音从瞑瞑之中飘来,“鞍钢宪法在远东、在中国出现了”。

  这是1960年3月22日,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《关于工业战线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》上做的批示。

  所谓《鞍钢宪法》,其内容为“干部参加劳动,工人参加管理;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;领导干部、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攻关,即所谓的“两参一改三结合”。

  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,恐怕闻所未闻,或早已忘记了。但历史就是这样喜欢捉弄人,这朵36年前开过的明日黄花,又在异域开放,且分外馨香。丰田人公然宣称,其生产方式来自《鞍钢宪法》。有目击者言,丰田车间里挂着一条标语,直译成中文就是“两参一改三结合”。后来,瑞典的沃尔沃公司为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,从1988年开始,将装配线改造为装配岛,工人被从枯燥的流水线上拉下来,8~10人一组,灵活工作。美国的通用公司在每个团队负责人和各级管理者岗位均配备两人,一个由高层管理者选定,另一个由工会选定。

  管理学家对此也大加赞赏,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·托马斯认为,毛泽东倡导的是经济民主,“两参一改三结合”道出了团队合作的实质。管理大师彼得·德鲁克则从“技术分工”与“社会分工”的角度,对其予以理论层面的诠释。从实质上看,西方大行其道的“后福特主义”与《鞍钢宪法》不仅相合,而且神交已久,两者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。

  笔者认为,《鞍钢宪法》对华为有诸多启迪之处。

  华为自创业时起,就一直关注、培育并传播自己的文化与理念,故笔者提出“文化的华为”。但文化也需要“平台”,正如华为产品要有销售平台一样。这个“平台”,就是《基本法》,它会凝练、概括、涵盖华为的理念、方针、政策、目标、文化与精神,使每一位员工都以此为规范,有所感悟,有所体验,有所心得;使华为的文化成为看得见、摸得着的东西,进而改造与重塑每一位员工,使之融入华为的大家庭里。对华为的未来来说,此为紧要大事。

  《基本法》不仅容纳了文化与理念的内容,还包括了华为的发展战略、组织形态、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、基本的管理制度、管理模式、产品与技术政策等大政方针,还有基本的业务流程、员工守则等规章与制度。

  《鞍钢宪法》为华为的《基本法》提供了极好的范本,虽然鞍钢非华为,华为也不能照搬鞍钢,但它们却各领风骚,而且华为的起点更高,目标更宏伟,文化土壤更肥沃。文化无优劣之分,管理难求最优。管理的有效即有效的管理。几千年的儒学在许多国外企业大行其道,即是此理。笔者认为,《鞍钢宪法》中诸多做法,在华为文化中都有充分的体现,值得华为进一步学习与借鉴。

  比如,加大各部门的管理含量,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,造就“销售员+工程师”和“工程师+销售员”队伍,由基层培养与选拔管理者,优化管理队伍,研究开发面向市场、面向客户等,此乃“两参”的现代版本。

  又如,建立新的人事考核、工资福利制度,重整业务流程,废除不合理的规章,加强人事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,对公司发展战略、组织的研究等加以明确,这是华为的“一改”。

  再如,协调各部门的关系,规范各部门职能,实行任职资格等级制度,职务轮换与工作地轮换,“市场部集体辞职”,员工淘汰机制等,这是华为版的“三结合”。

  需要申明的是,《鞍钢宪法》只是一个范本,华为绝不能照搬。华为有超人一等的创造力,不会邯郸学步,更不会东施效颦。华为的特色在于创新(制度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的创新)。

  华为已经培育了自己的文化,生成了相同的理念,统一了共同的意志。《基本法》应该全面地凝练自己的文化、理念、精神与意志。华为虽然还没有在《基本法》指导下,形成规范的经营方针、战略、组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。但任正非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要求。

  以前,我们把《鞍钢宪法》这个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;现在,我们期待着华为宪法在鹏城呱呱落地!

  (附记:受命访问东瀛,研究之余,心系华为,苦读之时,有所感悟,暂且记下,求教于华为,以尽绵薄之力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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